中国公民赴港须知
2018-08-21 00:54

  中国公民赴港须知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前往香港  

  (一)过境香港  

  1.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如居留证、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2. 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使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当地永久居留证,并在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二)访问香港  

  1. 对短期赴港中国公民,不论持何种护照,均需申请进入许可。  

   2. 下列人员,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均应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向总领事馆申请进入许可:  

  赴港受雇就业、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者;  

  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者;  

  拟在港工作、定居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香港或进入香港,均须办理进入许可。  

  申请材料:  

  1. 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 申请表及照片:填写《入港许可申请表》(ID1003A),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的护照规格照片。  

  3. 申请人在塞浦路斯的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间:  

  1、 使馆权限内审发的进入许可,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普通件)、2个工作日(加急件)或1个工作日(特急件)。  

  2、 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进入许可申请,时间不确定。至少需要1个月或更长。  

  办证费用:  

  1、 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进入许可费用。  

  2、 向使领馆递交的申请,进入许可费用为7欧元/人(普通件)、28欧元/人(加急件)、38欧元(特急件)。  

  3、 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申请,无论是否批准,需申请人向使领馆额外支付联络费20欧元/人。  

  二、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或持盖有入境处批注及其他豁免签证批注护照的人士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三、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1. 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2. 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并以旅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使领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并同时申请3个月有效一次、两次或1年有效多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的香港进入许可。如申请1年有效多次的香港进入许可,须提供在长期居留的证明资料。  

  如预计在港停留期超过14天,需将有关申请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五、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地址: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Wan Chai,Hong Kong。  

  网站:www.immd.gov.hk  

  电话:00852-2824 6111  

    传真:00852-2877 7711  

    电子邮箱:enquiry@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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